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提升山西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山西省艺术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是由省政府批准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培养艺术人才、推动山西文化艺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引导创作具有时代精神、主流传播价值,反映山西高质量发展成果和人民幸福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在接受省级财政拨款的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依法依规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山西省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接受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艺术家代表、专家学者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省委宣传部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担任;设副理事长3人,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旅厅分管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兼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推荐,或由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定。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届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规定进行增补或调整。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理事会成员,如遇职务调整或分工发生变化,由推荐单位向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更换理事的书面意见,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程序上报。理事会成员不得以所担任的理事会职务领取薪酬。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如有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需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
(二)审定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山西省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通知;
(四)审定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评审办法;
(五)审定山西省艺术基金年度资助方案;
(六)审查山西省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七)审核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八)指导监督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
(九)审核山西省艺术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计划、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相关事项;
(十)研究山西省艺术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需报请理事会审议的各项事宜。根据基金管理工作流程,指导和监督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省委宣传部,日常工作由文艺处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处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处理理事会重要决议的落实工作;
(二)研究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三)研究处理需报请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四)研究处理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请示事项;
(五)研究处理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的相关议题;
(六)研究处理理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加挂在省委宣传部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省出版物质量检查鉴定中心(省版权保护中心),是山西省艺术基金的具体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艺术基金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三)起草山西省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通知、评审标准、评审办法;
(四)组织山西省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结项验收、成果运用等工作;
(五)负责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山西省艺术基金年度拟资助方案;
(六)起草山西省艺术基金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事项;
(七)负责山西省艺术基金年度经费收支管理,编报决算以及财务报告;
(八)受理有关项目变更、撤项、延期、终止等事项;
(九)组织艺术基金相关公益活动,并代表艺术基金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十)制定基金管理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完成山西省艺术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山西省艺术基金重大业务和事项的论证、评估、指导等工作。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参谋、咨询和评估机构。委员由政治合格、热爱文艺事业、专业素质强、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理事会秘书长兼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推荐,理事会审定。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届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十六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山西省艺术基金制定重要管理制度、开展重大活动、作出重大决策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三)为山西省艺术基金的其他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七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指导、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基金管理中心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原则,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艺术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管理专家,组建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三章 项目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八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坚持公益属性,所有支出必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重点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具体业务及资助范围如下:
(一)资助或组织与艺术基金发展相关的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关注并参与艺术创作,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艺术繁荣发展格局,激发全省文化艺术创新创造活力。
(二)重点资助省属文艺院团在戏曲、话剧、歌剧(歌舞剧)、舞剧(舞蹈诗剧)、音乐剧、交响乐(交响合唱)、民族管弦乐等相关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制作、排练、宣传、修改提升等。市县院团、民营院团及省属高校如有重点选题创作也可适当兼顾。
(三)资助我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参加国内外展演、巡演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四)资助急需或紧缺的高素质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重点资助舞台艺术事业传承和长远发展的特殊、急需、紧缺的艺术人才培养培训活动;在本专业、本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舞台艺术创作、表演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申请资助的项目。
(五)举办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其他活动。
(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全省文艺工作重点,编制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通知,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后,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拟资助项目须进行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项目申报及评审情况给予相应资助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交办或根据捐赠人意愿,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与获得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主体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项目主体应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资助等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年度资助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组织募捐或接受捐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山西省艺术基金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加强资助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验收重点考核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管理和组织资助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费、运营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资助管理有关的费用等,按照工作需要和山西省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委宣传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经基金管理中心遴选和认定,可作为受委托单位,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开展资助项目管理、监督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基金管理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和社会报告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决定等,应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强化理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专家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理事、专家和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内基金申报资格。如发现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导向问题;
(二)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且经有关部门批评后仍然不予改进;
(四)项目实施与资助签约项目内容严重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或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行贿行为;
(八)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财政厅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