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和《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2024年度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优秀文化人才队伍,引导全省文艺创作单位和文艺工作者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完善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推出更多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立得住、留得下、传得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二、资助类型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24年7月31日前未安排首演的舞台艺术作品;已完成首演正在进行修改提升的舞台艺术作品。
(二)我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参加国内外展演、巡演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三)急需或紧缺的高素质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
三、资助范围
(一)舞台艺术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歌舞剧)、舞剧(舞蹈诗剧)、音乐剧、交响乐(交响合唱)、民族管弦乐等相关舞台剧的创作、制作、排练、演出、修改提升。
(二)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包括:参加由中央各部委主办的展演、会演、评比演出活动;在北京、上海、广东等政治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参加相关展演展示活动;参加能提高山西文化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家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组织中直文艺院团及兄弟省份进行优秀剧目交流演出活动等。
(三)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包括:资助急需或紧缺的高素质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重点资助省直有关单位组织或与中直有关单位联合组织的人才培养培训活动;重点资助在本专业、本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舞台艺术创作、表演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申请资助的项目。该项由艺术基金理事会统筹安排,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委宣传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理事会要求申报。
四、申请额度
(一)舞台艺术作品:申请创作项目资助,原则上戏曲、话剧每项不超过30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每项不超过40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修改提升项目资助,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前期创作项目资助标准的50%。
(二)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原则上每部作品不超过100万元。
(三)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对于特殊、急需、紧缺的艺术人才培养培训活动,原则上每项不超过50万元;对于在本专业、本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舞台艺术创作、表演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申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每项不超过10万元。
五、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重点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中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10场演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2场的公益性演出。
(二)对立项的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一次核定,原则上一次性予以支付,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研讨费和宣传费等。
(三)艺术人才培养项目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一次核定,原则上一次性予以支付。
(四)项目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六、申报条件
(一)舞台艺术作品
1.项目主体应为山西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院团、省属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具有一定的组织舞台艺术创作演出能力和经验。
2.项目主体应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主创人员和主要演员,鼓励使用本省人员,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主要演员原则上使用本单位演员。
(二)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1.项目主体应为山西省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委宣传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组织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演出能力和经验。
2.申报项目需为已完成首演且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传播交流推广演出方案,以及与承接方的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
3.在国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以及详细的行程安排。国外合作方应为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有影响力的专业机构,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三)艺术人才培养项目
1.项目主体应为山西省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委宣传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七、申报时间
2024年8月5日至8月31日。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山西省艺术基金网站,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
(二)基金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复审。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九、申报材料
(一)舞台艺术作品
1.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的审核报告,包括组织初审工作情况、申报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对项目预算及决算的审核情况、初审意见等。
2.《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3.项目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主体对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项目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具体实施方案(包含项目详细预算或决算)。
7.申报项目当年度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省级财政资金、国家艺术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8.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
9.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等相关授权文件。
10.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创作项目资助的,须提交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和乐谱等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完整乐谱。
11.申报舞台艺术作品修改提升项目资助的,需提交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完整视频、专家意见、修改提升方案等相关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二)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1.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的审核报告,包括组织初审工作情况、申报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对项目预算及决算的审核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
2.《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
3.项目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主体对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项目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6.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
8.在国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演出项目重大加工修改提升的方案及总结。
(三)艺术人才培养项目
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工作方案、课程安排、授课教师简介。
(四)其他要求
1.所有申报项目需登录山西省艺术基金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2.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后,项目申报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12份;音视频资料通过优盘存储,统一格式,用标签注明作品申报类别、名称和申报单位,一式2份。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统一邮寄至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9号)。
联系人:狄志惠0351-4045027/4045028。
十、签约实施
(一)基金管理中心与资助项目申报主体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山西省艺术基金2024年度艺术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演出、展播和研讨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基金管理中心。
十一、监督验收
(一)项目资助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二)基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办法》,对项目资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
(三)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主体违反《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山西省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资助协议》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其他
(一)获得立项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项目在首演前,未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
(二)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以及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文艺活动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标识。
(三)山西省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本申报通知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