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管理和终止退出机制,根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助”指根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和《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评审办法(试行)》,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经理事会会议审定后,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体”指与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承担项目政治导向、内容质量和经费使用主体责任的单位。
第二章 项目延期
第四条 项目主体应在《项目资助协议》规定的实施周期内,完成约定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计划、文艺人才培养任务,并提交完整的结项验收材料。
第五条 在尊重艺术规律前提下,确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无法在《项目资助协议》规定的实施周期内完成资助项目实施的,项目主体可以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延期。
第六条 项目资助申请延期,项目主体必须在实施周期届满2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 项目资助申请延期,不得超过2次,延期时长总计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项目资助延期实施期间,项目主体不得申报同一类型资助项目。
第九条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资助,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的,项目主体不得再次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终止
第十条 为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项目主体在立项签约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书面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终止:
(一)单位、机构因撤销、注销、解散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丧失实施能力的。
(二)项目资助必需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协议、硬件设施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资助超出项目主体实施能力,在可预见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存在重大困难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的。
(四)项目资助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无法按实施计划执行的。
(五)项目资助主创人员发生重大变更,不能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
(六)其他应由项目主体主动提出终止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及时按要求将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原路退回基金账户,不影响新的资助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主体未依照本办法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又不履行《项目资助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的,基金管理中心报请理事会批准后,强制终止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项目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中心在报请理事会同意后,终止项目资助,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或暂停申报资格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延期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项目终止的。
(三)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期实施周期内仍未完成项目实施,不能参加结项验收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山西省艺术基金理事会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